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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司法救助须知[2015-05-01]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
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可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
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
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0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
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十一一)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
(十二)请求国家赔偿;
•(十三)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书,以及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
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摹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
当地民政、劳动利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以下情况之一属于家庭经济困难: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和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
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家庭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 •,"" • "
5、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以上所说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所在省统计局当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统
计数为准。
(三)以上情况,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有效的下岗证、
失业证、低保证;没有相关证件的,城市人口由其居住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证明,•农村人口则由其居住所
在的村委会证明。上述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在证明上应注明"情况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
任"的字样。
(四)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不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但应提供证明其农民工身份的材
料。
农民工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的,可以
不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但应提供证明其农民工身份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缓交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减、免交申请由各相
关审判庭负责审查。
(二)对于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本院立案庭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救助通知书》,"告知其应在
缓交期限届满前预交诉讼费以及末按期交费的法律后果。对于不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立案庭向当
事人送达《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
诉处理。
四、司法救助的具体办法
(一)符合第一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予以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
费用•的负担,缓交期限最长至案件宣判前;
(二)符合第一条 (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可减、免收诉讼费;
(三)符合第一条(二)、(九》项情形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或正在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无其他收入的当事人,可免收诉讼费;
(四)人民法院同意受援人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应承担诉讼费用的30航
五、与法律援助的衔接
(一)当事人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后,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
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直接向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后,填写《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并附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备案,同时通
知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或人民法院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
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
决定,并于抉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并函告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先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准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告知其可以按照《司法救
助规定》呻请司法救助,并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救助权利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收到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
后,•填写《转交司法救助申请函》,并附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交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各案,同时通
如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救助转交函后;•人
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按《司法救助规定》做出给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用的司法救助的决定。
六,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缓交后,对万当事人败诉的,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审理案件的
承办法官应在缓交期限届满前将此情况通如申请人,申请人不再预交诉讼费。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审理
案件的合议庭应在缓交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包括原有申请)提出意见,
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二)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本院对其碱交、兔交诉讼费用申请的决定,并在裁判
文书中写明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及减、免交诉讼费用金额。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响裁判文书确定应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送达由立
案庭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告知该当事人在七日内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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