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夏靖与吴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闽0302民初185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5-13
法 官: 黄金福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夏靖
被 告: 吴应先
原告代理律师: 杨夏冬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张秀纯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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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靖,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夏冬、张秀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应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靖与被告吴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但原告夏靖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夏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金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