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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靖与吴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闽0302民初185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5-13

法  官:  黄金福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夏靖

被  告: 吴应先

原告代理律师: 杨夏冬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张秀纯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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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靖,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夏冬、张秀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应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靖与被告吴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但原告夏靖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夏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金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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