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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7年试行)

 

11. 其他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的因素。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实际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各类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经办律师的经验、资历、声望、能力和工作年限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可以在每小时500元至5000元之间确定。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按照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计收律师服务费。

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约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承办效果以及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时间、比例等事项先行约定,并在达到约定条件时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除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情形之外的其他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条 律师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的,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基础律师服务费5000~30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基础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

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

1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部分    5%~10%

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部分   3%~8%

5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   1.5%~6%

10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  0.75%~3%

5000万元—1亿元部分(不含1亿元)    0.5%~1.5%

1亿元以上部分            0.25%~1%

3.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项下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4.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但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收取)。

(四)代理上述(一)、(二)、(三)类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五)代理上述(一)、(二)、(三)、(四)类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第一审程序已代理,第二审程序继续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5000元)。第一审程序未代理,直接代理第二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2.  代理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程序),之前第二审程序已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5000元)。之前未代理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3.  代理再审,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不低于5000元)。直接代理再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4.  代理执行,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5000元)。直接代理执行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七)对于本条(一)至(六)款未提及的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本所收费标准时,可参照本条前述收费标准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 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的,可在不超过前述第十条收费标准上限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诉讼法律事务:

1.  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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